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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刑人员是否可以担任企业高管

缓刑人员是否可以担任企业高管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,一般情况下,缓刑人员可以担任企业高管。但是,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:

1.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2. 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;

3.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;

4.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;

5.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、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,该选举、委派或者聘任无效。如果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,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。

综上所述,除非存在上述情形,缓刑人员通常可以担任企业高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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